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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與MCN機構經紀關系問題研究

2024年第06期    作者:俞麗莎    閱讀 678 次

在數字化時代,短視頻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涌現,為內容創(chuàng)作者提供了廣闊的展示空間。這些創(chuàng)作者,通常被稱為“達人”,憑借其獨特的才華和魅力,吸引了大量粉絲的關注。而MCN機構則作為中介,通過簽約達人,對其進行包裝、運營和推廣,實現商業(yè)變現。然而,隨著市場的不斷擴大,達人與MCN機構之間的合作并非總是和諧順暢,合同糾紛、利益分配不均等問題時有發(fā)生,嚴重阻礙了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因此,明確雙方的法律關系,構建公平合理的合作框架,顯得尤為重要。

一、達人與MCN機構的合作模式

(一)達人概述

達人通常指的是在特定領域內具有顯著影響力和專業(yè)技能的個人創(chuàng)作者。他們通過創(chuàng)作并發(fā)布高質量內容來吸引用戶,并在社交媒體平臺上積累了大量粉絲和關注者。達人的成功不僅源于其獨到的創(chuàng)意、才華以及不懈的努力,還依賴于與MCN(Multi-Channel Network)機構的合作,以獲取必要的服務、支持和協助。這種合作有助于他們在競爭激烈的媒體環(huán)境中脫穎而出,加速個人品牌的成長和商業(yè)價值的提升。

(二)MCN機構概述

MCN機構是一種多頻道網絡的產品形式,起源于國外視頻網站YouTube。它們通過簽約和管理眾多內容創(chuàng)作者,將多個視頻賬號聯合起來,提供從內容制作、分發(fā)到商業(yè)變現的一系列綜合服務。MCN機構的核心目標是實現商業(yè)價值的轉化。

這些機構擁有專業(yè)的團隊,涵蓋內容策劃、視頻制作、市場營銷、版權管理等領域,旨在幫助創(chuàng)作者專注于內容創(chuàng)作,同時提升內容質量和制作水平。它們還提供資源和技術支持,幫助內容創(chuàng)作者擴大觀眾基礎,提高作品的曝光率,并實現商業(yè)變現。此外,MCN機構與廣告主緊密合作,提供精準營銷服務,將廣告與合適的內容創(chuàng)作者相匹配,以最大化廣告效果。

因此,在廣告主看來,MCN機構是廣告服務提供者,旗下眾多達人的形象成為廣告的載體,盡管價格不菲,但每一張面孔都能帶來巨大的品牌效應。在短視頻平臺看來,MCN機構是內容制作的合作伙伴,擁有專業(yè)的演員、編劇、導演和制作團隊,為平臺提供高效且高質量的內容。而在達人看來,MCN機構是經紀代理,達人的才華需要被更廣泛地認識和認可,借助機構的包裝、策劃和曝光量增加,以及商業(yè)價值的提升,從而在成名后由專業(yè)團隊處理各種繁瑣事務,MCN機構正是扮演了這樣的角色。

根據業(yè)務重點的不同,MCN機構主要分為電商類、視頻內容產出類和娛樂直播類。它們在社交媒體時代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通過簽約杰出的達人來豐富機構的內容矩陣,進而增強市場競爭力。

(三)達人與MCN機構的合作模式

達人與MCN機構之間的合作模式多種多樣,但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

1.孵化型模式

這種模式是MCN機構的本土化特征模式,其會選擇有潛力的新人進行培養(yǎng)孵化。MCN公司可能會投入大量資源、資金等,為其提供培訓、定制個人IP形象、量身打造一套引流方案,當然也包括內容制作、營銷推廣、品牌塑造等,以提升新人和賬號的熱度,幫助其從新人迅速成長為知名達人。

此類合作模式一般會簽訂長期合作合同,達人與MCN機構之間的關系更接近于傳統(tǒng)的雇傭關系。由于前期MCN機構需要投入大量成本,故會對新人進行一系列管控,包括約束其具體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固定工作報酬等。部分機構還會為其繳納社保。在孵化型模式下,盡管達人合同中享有一定的保障,但同時也面臨著MCN機構對達人的形象、內容創(chuàng)作以及商業(yè)合作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嚴格管控,以確保其投資能夠獲得預期的回報。然而,這種高度的控制也可能限制達人個人的創(chuàng)意和自由。因此,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如何平衡機構的商業(yè)目標與達人的個人發(fā)展,是此類合作模式成功的關鍵。

2. 簽約代理模式

MCN機構與達人可簽訂獨家代理或非獨家代理合同,代理達人的全部或部分商業(yè)活動。

獨家合作模式:達人將全部內容創(chuàng)作和運營權交給MCN機構,MCN機構負責達人的所有商業(yè)活動和內容創(chuàng)作。這種模式下,MCN機構對達人的控制力較強,但也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風險,很多協議中甚至會對最低的漲粉量、收益總額等進行約定,若沒達到,達人可享有單方解約權。

非獨家合作模式:達人保留部分內容創(chuàng)作和運營權,同時與多個MCN機構合作。這種模式下,達人可以更加靈活地選擇合作伙伴和內容方向,但也可能導致資源分散和合作效率降低。

3.聯合運營模式

在這一模式中,通常MCN機構與內容創(chuàng)作者(達人)攜手參與內容的創(chuàng)作與品牌營銷活動。MCN機構不僅向達人提供技術支持和資源,還可能直接參與內容的策劃與制作過程。雙方共同管理和推廣達人(或IP賬號)的形象與品牌,并根據各自的具體貢獻來分配收益,如廣告收入、打賞和品牌代言等。在這種合作模式下,雙方共同承擔風險與收益,這有助于激發(fā)雙方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力。

二、達人與MCN機構的合同關系和法律風險

達人與MCN機構之間的經紀合同通常被視為一種綜合性的法律文件,它集成了多種法律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以及勞動合同的元素。此類合同不僅涵蓋達人的經紀活動,還擴展至推廣、宣傳、培訓等多方面的服務。此外,它還涉及達人肖像、聲音、個人IP等個人元素的物料和成果的歸屬與處置。從法律角度分析,這類合同主要涉及合作關系和雇傭關系兩個方面。

(一)合作關系

根據合作方式和內容的不同,經紀合同展現出以下特點:

在經紀合同中,達人授權MCN機構代表其進行接洽、協商、簽約以及執(zhí)行商業(yè)活動,這與委托合同中的授權委托關系相似。同時,MCN機構還承擔著為藝人尋找演出機會、簽訂合同等居間服務,即提供中介服務。此外,當MCN機構代表藝人參與演藝活動時,可能會涉及商品交易或服務提供,這符合行紀合同的定義,即行為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行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并因此獲得報酬。

在實踐中,這種合作關系適用于自主性較高且擁有一定資源的達人。雙方在法律地位上相對平等,合作具有較高的自由度和靈活性。合作的基礎是根據各自的價值和目標,在約定的合作范圍內調整合同方式和內容,重點傾向收益分配,以實現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目標是吸引流量、共同創(chuàng)造商業(yè)價值。通常,這類合同會明確約定雙方按比例分配收益。

然而,合作關系是一種較為平等的法律關系,不具有隸屬性。MCN機構與達人之間簽訂的合作性質合同意味著雙方的法律關系較為松散。如果雙方尋求長期合作,僅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可能成為不穩(wěn)定的因素。

(二)雇傭關系

在特定情境下,尤其是在孵化型模式中,MCN機構可能會對旗下達人實施一定程度的管理和監(jiān)督。這種管理和監(jiān)督類似于雇主對雇員的控制,從而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經紀合同受《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范和調整。勞動關系通常適用于那些處于成長初期的新人,或是MCN機構對其投入較多資源的達人,特別是那些自身資源有限、影響力較小的達人。他們主要依賴MCN機構的培養(yǎng),并按照公司的安排執(zhí)行工作。在這種關系中,MCN機構通常占據主導地位,而達人與MCN機構之間進行公平談判的空間相對較小。MCN機構需要承擔較高的投入風險,而達人則可能在較長的合同期內喪失選擇其他機構合作的機會。雙方都可能面臨需要確認勞動關系實際存在以及與勞動爭議相關的競業(yè)禁止、商業(yè)秘密保護等問題。

(三)達人與MCN機構的合同風險

1.格式條款的重復應用:為了節(jié)約成本和提高效率,MCN機構在與達人簽訂合同時往往采用同一標準版本。然而,這可能導致合同條款與達人的具體情況不匹配,從而引發(fā)合同糾紛。

2.收益分配的不明確性:合同中關于收益分配的條款常常含糊不清。例如,收益分配的比例、時間以及調整機制等關鍵細節(jié)未被明確約定,這可能在合作過程中導致雙方爭議。

3.違約責任的不明確性: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往往缺乏明確性和具體性。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能難以追究責任并保護自己的權益。

4.勞動關系的不明確性:合同中未明確MCN機構與達人之間的關系是僅受《民法典》調整的合作關系,還是也受到《勞動合同法》的約束。此外,解除合作關系后勞動關系是否自動終止、在確認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是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否依法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以及是否構成違法解除等問題,都可能成為爭議的焦點。

5. 其他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IP)賬號、運營成果等歸屬權、處分權不明確等問題。

三、實踐案例分析

(一)李子柒與微念的股權及利益分配糾紛案

憑借其清新脫俗的農耕生活和食物制作內容,以及高效的MCN機構運作,李子柒在YouTube上吸引了大量海外粉絲。她不僅成為了中國文化輸出的標志性人物,還在2021年因股權和利益分配問題,與簽約的MCN機構微念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劉同明對簿公堂。子柒文化先后兩次對微念公司提起訴訟,而微念公司也反訴子柒文化兩次。經過一年多的法律斗爭,以及賬號停更超過500天后,雙方在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下終于達成和解。

盡管本案以和解告終,但探究其問題產生的根源仍具有研究價值,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股權與控制權爭議

股權結構問題:李子柒,原名李佳佳,在四川子柒文化公司中持有49%的股權,而微念公司則擁有51%的股份,這使得微念在公司決策中擁有較大的話語權。這種股權結構的不平衡,為雙方未來的分歧埋下了隱患。

控制權爭奪:隨著李子柒品牌的不斷壯大,雙方在公司控制權上展開了激烈的爭奪。李子柒方面期望獲得更多的決策權,而微念則努力維持其現有的控制權地位。

2.收益分配不均

收益分配機制:在李子柒品牌的運營過程中,雙方就收益分配問題產生了分歧。李子柒方面認為,作為品牌的核心創(chuàng)作者和代言人,應獲得更高的收益比例;而微念則認為應根據其投入的資源和管理成本進行收益分配。

利益沖突加?。弘S著品牌收入的增長,雙方對收益分配的期望差距逐漸擴大,導致利益沖突不斷加劇。

3.品牌所有權與商標使用權

品牌所有權爭議:李子柒品牌的核心資產涵蓋了其姓名、肖像以及商標等元素。在雙方合作期間,這些資產的所有權問題引發(fā)了爭議。李子柒方面堅持認為其個人品牌的所有權應完全屬于她個人;而微念公司則認為他們有權利用這些資產進行商業(yè)運作。

商標使用權糾紛:在品牌所有權爭議的背景下,雙方就商標的使用權產生了爭執(zhí)。李子柒方面擔憂微念可能會濫用商標進行不適當的商業(yè)活動,從而損害品牌形象;微念公司則堅稱他們有權依據合同條款使用商標進行商業(yè)推廣。

4.內容創(chuàng)作與商業(yè)決策的分歧

內容創(chuàng)作理念:李子柒憑借其獨樹一幟的創(chuàng)作理念和風格,贏得了眾多粉絲的青睞。然而,在雙方的合作過程中,微念出于商業(yè)利益的考量,試圖對李子柒的內容創(chuàng)作施加干預或限制,這導致了雙方在內容創(chuàng)作理念上的分歧。

5.商業(yè)決策沖突:在商業(yè)決策方面,雙方可能因為對品牌發(fā)展方向、市場定位、營銷策略等關鍵問題持有不同見解而產生沖突。這些沖突不僅影響了品牌的運營效率,還加劇了雙方的緊張關系。

這一案例揭示了達人與MCN機構之間在股權和利益分配上的問題,往往是導致糾紛的關鍵因素之一。雙方在合作之初,應深入理解對方的背景和實力,并明確約定股權和利益分配的比例及方式,以保障合作的順暢進行。盡管本案最終以和解告終,微念退出了子柒文化,“李子柒”的商標歸子柒文化所有,且子柒文化由李子柒完全控股,但李子柒是否真正受益?答案并不肯定。雙方均遭受損失,至今未能恢復到爭議發(fā)生前的價值水平。

(二)野球帝與旗下達人解約事件

1.事件起因

2023年8月,野球帝旗下9位頂級達人(包括別懶了馬師傅、賴益燁、劉守元等)在抖音平臺上突然公開指責公司對他們進行過度“壓榨”。他們提出了一系列問題,如“兩個月收入僅54.17元,無法保障基本生活”“無底薪”“高達千萬的違約金”以及“無法接到商業(yè)合作”等。這一系列指控迅速在球迷圈引起軒然大波,成為業(yè)界內外廣泛討論的熱門話題。

2.事件發(fā)酵

進入9月,有用戶在社交平臺上發(fā)文稱這9位達人“確實已經退出”,并指責野球帝對達人的不公待遇。在短短三天內,野球帝的主賬號失去了55.8萬粉絲。隨后,野球帝官方賬號發(fā)布聲明,對事件進行了說明。達人郭小洋也發(fā)布視頻,揭露自己在野球帝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包括獎金考核標準的爭議、公司領導傳達的籃球觀念問題以及挑撥達人之間關系的行為。其他8位達人也通過視頻表達了對郭小洋的支持。不久后,野球帝發(fā)布官方聲明,詳細回應了關于9位達人過去三年多的商業(yè)分潤超過2000萬的事實,強調達人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商業(yè)合作分成,而固定薪資在總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并指出雙方早已簽訂了新的合同,這是雙方的共識。同時,野球帝否認了網絡上流傳的“千萬違約金”等說法,并公開了大量數據和轉賬記錄作為證據。

3. 事件結果

最終,野球帝與這9位達人按照新的合作方案繼續(xù)合作,但達人們將自負盈虧。雙方約定,一旦營收超過一定額度,將提高分成比例,并同意達人與MCN機構解綁,但規(guī)定在合作期限內不得與其他機構建立合作關系。

盡管野球帝面臨粉絲流失等損失,但其達人陣容和盈利模式相對成熟,不會因此動搖其整體內容矩陣和商業(yè)模式。然而,這一事件無疑為MCN行業(yè)提供了新的思考和啟示。從這一事件中可以看出,達人與MCN機構之間的合同風險不容小覷。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以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糾紛。

(三)李瑩與先飛公司勞動關系確認案

案情概述:先飛公司與李瑩簽訂了《先飛傳媒藝人簽約獨家經紀合同》,合同基于《合同法》制定。根據協議,先飛公司成為李瑩的獨家經紀及管理公司,李瑩需配合公司進行培訓和賬號運營,并參與公司的商業(yè)及非商業(yè)活動。公司每月向李瑩提供2000元的生活補貼,合作運營賬號所獲收益在扣除成本后,按照公司90%、達人10%的比例分配。同時,合同中明確了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后,李瑩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其理由包括:(1)經紀合同明確指出經紀公司提供的是經紀服務;(2)根據《合同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3)合同內容及履行情況顯示,收益分配是基于約定的利潤分配,2000元生活補助是鑒于達人無其他收入,經紀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和解除條款并非基于勞動關系,李瑩的考勤是履行經紀合同義務的一部分,未簽訂勞動合同且未繳納社保,不符合勞動者完全從屬于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特征。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未形成勞動關系。

然而,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確認了勞動關系的存在,其理由如下:(1)經紀合作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qū)別在于是否具有人身屬性,本案中公司對達人進行考勤、確認休假和報銷等,合同要求達人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公司對達人實施管理;(2)達人對工作內容、步驟和成果均無主動權和控制權;(3)公司按月支付款項,并備注為“工資”,收益分配中公司擁有決定權;(4)經紀合同簽訂前的入職溝通與普通員工入職流程相同。因此,二審法院認為雙方未履行經紀合同關系,確認了機構與達人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

本案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粵03民終21086號判決。二審法院不僅確認了勞動關系的存在,而且完全否認了經紀合作關系。法院從合同履行的實質出發(fā),分析了MCN機構招用達人實際上是作為員工招聘,對達人工作具有高度控制權和決定權,達人服從機構安排,工作成果歸機構所有,機構發(fā)放報酬。機構通過視頻拍攝吸引粉絲和流量以獲取收益,而達人工作是機構業(yè)務的一部分。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公司與達人之間并未形成經紀合同關系中應有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形成了勞動關系。

四、解決策略與建議

綜上所述,藝人經紀合同并非單一的合同,而是融合了多種法律關系的復合體。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此類合同糾紛時,會依據合同的具體條款以及雙方的履約情況,進行綜合性的性質判定。合同的這種復雜性也表明,在簽訂和執(zhí)行合同的過程中,雙方必須充分理解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與義務,以預防未來的爭議。

(一)完善合同條款

在達人與MCN機構簽訂合同時,雙方應進行深入溝通,并明確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關鍵內容應涵蓋收益分配、違約責任、合同期限以及知識產權歸屬等方面。同時,合同的靈活性、可調整性、適當對等性和公平性也應得到雙方的重視,以確保合同能夠適應市場變化和雙方需求的演變。特別是達人在初次簽約時應格外謹慎,并積極爭取平等的談判權利。在協商合同條款時,可以適當增加關于“保底收益”“保底增加粉絲量”“機構定期明確的投入、宣傳、培訓”等類似對賭或磨合性質的條款,并明確未能實現時雙方的解決途徑。這樣既可促使MCN公司對簽約達人負責,保障其收入,又可使達人對所有預期的可能性和風險有清晰的認識,減少成名后可能產生的不公平受害心態(tài),確保雙方合作關系的良性循環(huán),有約可依,減少爭議。

(二)加強溝通與協作

達人與MCN機構之間應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穩(wěn)固的合作關系。雙方應定期交流工作進展和面臨的問題,并共同制定解決方案,以推動合作項目的順利進行。通過增強溝通與協作,可以降低合作風險并提高合作效率。

(三)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

MCN機構應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體系,以激發(fā)內容創(chuàng)造者(達人)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新精神。例如,根據達人的業(yè)績表現提供相應的獎勵和職業(yè)晉升機會;同時,為達人提供豐富的培訓資源和專業(yè)支持,幫助他們提升專業(yè)技能和綜合素質。通過這樣的激勵體系,MCN機構能夠吸引更多優(yōu)秀的達人加入,并推動機構的持續(xù)發(fā)展與繁榮。

(四)達人應樹立誠信意識

作為內容創(chuàng)作的主體,達人個人品牌和信譽對于合作的成敗至關重要。誠信不僅體現在遵守合同約定上,更體現在日常工作中對合作方的尊重和對內容質量的堅持上。達人應誠實地評估自己的創(chuàng)作能力,并積極維護與MCN機構、粉絲的關系,保持良好的公眾形象。這對于長期發(fā)展和品牌建設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性。通過樹立誠信意識,達人能夠贏得更多的合作機會和公眾信任,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脫穎而出。

結語

達人與MCN機構之間的經紀關系問題是一個復雜且至關重要的議題。通過本文的深入分析和探討,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達人與MCN機構之間的合作模式多樣,雙方應基于各自的條件和需求,選擇最合適的合作模式。達人與MCN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合作關系(含委托關系、居間關系、行紀關系等)、勞動關系等。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法律關系,并明確約定相關條款。在簽訂合同時,達人與MCN機構應進行充分溝通,并明確約定各項條款,以降低合作風險并提升合作效率。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是解決達人與MCN機構之間經紀關系問題的有效途徑。

 

俞麗莎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文化傳媒專業(yè)委員會委員,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維權援助專家?guī)鞂<?/span>

業(yè)務方向:媒體娛樂與體育、公司與商事、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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