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
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以下簡稱“阿聯(lián)酋”)關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規(guī)定可見于阿聯(lián)酋聯(lián)邦法(以下簡稱“聯(lián)邦法”)及各地方法如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法律、阿布扎比國際金融中心(“ADGM”)法律中。在聯(lián)邦法規(guī)定中,對“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主要見于《民事交易法》(Civil Transactions Law of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State, Federal Law No.5 of 1985)[1]、《商事交易法》(Commercial Transactions Law, Federal Law No.18 of 1993)[2]以及《海商法》(Commercial Maritime Law, Federal Law No.26 of 1981)[3]當中。其中,《民事交易法》是一部具有民法典性質的基本法律,其內容涵蓋總則、法律適用、證據(jù)規(guī)則、合同、侵權等各個方面。該法對于“不可抗力”的基本規(guī)則作出了一般性規(guī)定。
《民事交易法》合同編第273條規(guī)定:“1. 在雙務合同中,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義務無法(impossible)履行,則對應義務應予免除,且該合同因此而當然解除(ipso facto rescinded)。 2. 如果合同部分無法履行,則對應無法履行部分的對價應予以免除。這一規(guī)定也適用于連續(xù)合同中臨時無法履行的情形。在此兩種情形中,債權人可以在告知債務人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據(jù)此,債務人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除其合同義務或解除合同的前提是阻卻其履行合同的事件構成“不可抗力”,并且該“不可抗力”足以使得相應合同義務無法履行。此外,《民事交易法》、《商事交易法》和《海商法》還針對特定法律關系中“不可抗力”發(fā)生時的法律責任、免責條件及法律效果作出了進一步細化的規(guī)定,現(xiàn)部分列舉如下:
法律名稱 |
條款編號 |
主要事項 |
《民事交易法》 |
287條 |
不可抗力作為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 |
806條 |
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土地無法耕種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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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條 |
擔保合同中,擔保財產(chǎn)因不可抗力毀損或滅失時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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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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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條 |
倉儲貨物因不可抗力而損毀或滅失的法律責任 |
265條 |
因不可抗力導致居間人保管的文件或物品毀損、丟失時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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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條 |
承運人使用的工具或機械導致運輸工具發(fā)生燃燒、脫軌、碰撞或其他事故,以及因承運人雇員在運輸途中猝死或傷殘造成的事故,不應視為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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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301、308、324條 |
貨運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導致貨物毀損滅失、無法起運、不能送抵目的地或延遲送達時,承運人的法律責任及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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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條 |
客運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導致乘客遭受傷害時的承運人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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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條 |
貨運及客運代理人因不可抗力而違反合同約定時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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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條 |
信用證有效期因不可抗力而過期時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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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469條 |
銀行保管的金融證券、保險箱因發(fā)生不可抗力而毀損或遺失時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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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635條 |
匯票、支票等票據(jù)遭遇不可抗力時的法律后果,包括承兌期限的延長、匯票持有人的告知義務、及時承兌義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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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
196條 |
發(fā)生不可抗力時船員獲得報酬及保險理賠的權利 |
232條 |
發(fā)生不可抗力時貨物裝卸期的計算及賠償責任的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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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37條 |
發(fā)生不可抗力干擾或阻礙航行時,船舶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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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條 |
因不可抗力造成船舶無法??恐付ǜ劭诘馁M用承擔及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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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條 |
海運合同中,乘客因不可抗力未能成行時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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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條 |
因不可抗力造成船舶碰撞時的法律后果 |
DIFC關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規(guī)定與聯(lián)邦法相似,但更為詳細和全面。根據(jù)DIFC 2004年6號法律(DIFC LAW NO.6 of 2004)第82條第1款,“除單方面付款義務外,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是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圍的障礙所致,且這種障礙或其影響在簽署合同之時無法預見、不能避免或者克服,則該方無需為此承擔責任。”該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暫時的,則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暫時停止履行合同,在此情況下合同并不會因此而當然解除;該條第3款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及時就該不可抗力事件的發(fā)生以及該事件對于履約能力的影響及時通知合同另一方,否則,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一方仍應對未及時通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
關于“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阿聯(lián)酋高級法院在其作出的2015年第730號判決(Cassation No.730 of 2015)[4]當中給出了較為具體的分析。該法院認為作為“不可抗力”,相關事件應具備兩項不可或缺的條件,即不可預見(unpredictable),且無法避免(impossible to prevent),例如戰(zhàn)爭、地震、火災、洪水、風暴等。在合同關系中,只有滿足上述兩個要件的事件才可能阻斷未履行約定的行為及其造成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causality)[5],繼而使得未履約一方得以免責。同時,該判決還強調,只有初審法院(Trail Court)有權依據(jù)案件事實情況判斷相關阻卻性事件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基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及法院判例,綜合來看,在“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上,阿聯(lián)酋聯(lián)邦法所采取的原則是:被主張為“不可抗力”的事件本身應具備不可預見、無法避免的兩個特性。對于在合同關系中,合同是否能因“不可抗力”解除或者受影響的一方是否可以免責,法律更關注的是“不可抗力”事件與合同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暫時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如,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已完全履行不能時,合同將“當然解除”;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部分履行不能時,則對不能履行的部分免責;在DIFC法律中,除阿聯(lián)酋聯(lián)邦法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暫時的,則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暫時停止履行合同。
三、法律建議
結合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其從事件性質本身來看滿足阿聯(lián)酋法律中的“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的條件,當無太大爭議。至于在某一合同關系中,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依據(jù)“不可抗力”主張合同解除或者免除責任,則仍需結合 合同簽署的背景、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本次疫情的發(fā)生和持續(xù)與合同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具體情況后,方可得出結論。在目前階段可以給出的建議是,在合同關系中,受到疫情影響的一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時將本次疫情的情況及疫情對其履約能力的影響告知另一方,以避免因未及時通知而導致?lián)p害賠償責任或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阿聯(lián)酋聯(lián)邦法往往優(yōu)于地方法規(guī)得到適用,但阿聯(lián)酋各酋長國擁有根據(jù)憲法就內部事務制定法令法規(guī)的權力,如DIFC和ADGM內部亦實行獨立的民商事法律法規(guī)。因此,鑒于案件管轄法院及其適用法律的不同,以及涉案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不同,故每一個案件、每一份合同的具體情形可能與本文的分析有所差異,仍需要我們結合實際案情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本文的撰寫獲得了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Fichte & Co 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Helen Tung(helen.tung@fichtelegal.com)以及Ifrah George (ifrah.george@fichtelegal.com)的協(xié)助,在此向她們致以感謝?!?/span>
[1] 本文引用的法律文本及阿聯(lián)酋高級法院判例均出自阿聯(lián)酋司法部提供的阿聯(lián)酋法律法規(guī)數(shù)據(jù)庫(elaws.moj.gov.ae),《民事交易法》全文見https://elaws.moj.gov.ae/UAE-MOJ_LC-En/00_CIVIL%20TRANSACTIONS%20AND%20PROCEDURES/UAE-LC-En_1985-12-15_00005_Kait.html?val=EL1&Words=force%20majeure#Anchor6;
[2] 全文見https://elaws.moj.gov.ae/UAE-MOJ_LC-En/00_COMMERCE/UAE-LC-En_1993-09-07_00018_Kait.html?val=EL1&Words=force%20majeure#Anchor6;
[3] 全文見https://elaws.moj.gov.ae/UAE-MOJ_LC-En/00_COMMERCIAL%20MARITIME/UAE-LC-En_1981-11-07_00026_Kait.html?val=EL1&Words=force%20majeure#Anchor6;
[4] 全文見:https://elaws.moj.gov.ae/UAE-MOJ_CC-En/00_2016/02_Judgements%20of%20the%20Commercial%20Circuits/UAE-CC-En_2016-12-27_00730_Taan.html?val=UAE-CC-EnAC1&Words=force%20majeure#Anchor1。
[5] “accordingly, if the force majeure is the sole cause of the damage, the causality shall be deemed absent, and liability shall not be deemed materialized” --(Cassation No.730 of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