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政法學院勞動法律服務中心徐明朗(支持勞動者觀點) 違反人事聘用制度單位違法 單位的做法違反了《人事部關于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的精神,是錯誤的。該《通知》的精神主要是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yè)單位用人機制,實現(xiàn)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xié)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競聘上崗,俗稱“末位淘汰”,也就是實行優(yōu)勝劣汰。如果單位對崗位的具體內容和由誰上崗隨意掌控,則體現(xiàn)的還是行政任用關系,而非平等協(xié)商的聘用關系。 這樣做也違反了聘用制度有關“員工考核不合格,單位可以調整受聘人員崗位”的相關規(guī)定。上述《通知》和其他人事制度明確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對受聘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如果受聘人員考核不合格,則單位可以調整受聘人員的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再調整其工作崗位。兩者是選擇型的關系。本案中,受聘人員在其崗位上已經工作十余年了,在考核上,他次次都是合格,這一次也是如此,因此用人單位喪失了調崗的理由,而是采取“高職低聘”的做法,即以原有崗位已經兼并為理由,要李開和碩士研究生同時競聘工程師的崗位,這顯然是單位的故意做法。 單位的做法同樣違反了人事聘用當中“變更合同需要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協(xié)商不一致的,聘用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的規(guī)定。本案中,在受聘人員考核合格的情況下,變更合同需要協(xié)商一致,在協(xié)商不能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強制要求聘用人員內退。 而且,本案應該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工作崗位是聘用合同中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軸心內容,因此沒有工作崗位,就沒有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沒有了工作內容,也就沒有履行問題,因此合同履行應該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斌(支持甲公司觀點) 內退而非解除終止此舉有據(jù) 我認為單位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據(jù)人事制度中的聘任規(guī)定,以及《關于實施<上海市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辦法 designtimesp=19356>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事業(y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合同辦法》規(guī)定的解除或者終止情形出現(xiàn),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合同。訂立了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但受聘人員不適應工作要求,又不符合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內部退崗休養(yǎng)、內部待崗等方式妥善處理。距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本人申請,可以實行內部退崗休養(yǎng)。本案中的李開就屬于不適應工作要求的情形,在此,單位并沒有解除他的聘用合同,采用內部退養(yǎng)的方式是完全合法的。 其次,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聘用單位并沒有解除和聘用人員的聘用合同,只是變更了工作內容和工作崗位,這就是所謂聘任制度,是基于“能上能下”的的原則而產生的,因此只是涉及一個內部的安排,并不涉及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問題。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的司法解釋,人事爭議只限于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當中發(fā)生的爭議。本案不涉及辭職和辭退問題,唯一可能有爭議就是履行問題。而不管是換崗、待崗還是內退,李開作為該單位受聘人員的身份始終沒有發(fā)生變化。因此我們認為本案只是一個單位的內部工作安排,不涉及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問題,法院應該給予駁回。 第三,《上海市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辦法》第11條,即聘用合同期滿,因崗位需要,經考核合格,受聘人員愿意續(xù)聘的,聘用單位可以續(xù)聘其從事原崗位工作。我們認為不適用于本案,因為本案中李開和單位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因此不存在期滿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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