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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走私犯罪風險防范9問

    日期:2022-12-30     作者:孫怡 (國際貿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第一問 公司被罰1千萬,老板還被判10年,Why?

       廣州某跨境電商平臺公司因為走私,罰金加稅款共交了1000多萬,老板還被判了10年,為什么會有這么嚴重的后果?

       只因為兩個字——“刷單”。

       作者提示:國家提供給“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通關便利和稅收優(yōu)惠政策,僅適用于境內個人消費者購買自用商品,不得再次銷售,且向海關推送的消費者訂單、支付單、物流單“三單”信息必須真實、一致。如果“刷單”,則屬于偽報貿易性質的走私行為,可能面臨嚴重的刑事法律風險。

       第二問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刷單”,后果有多嚴重?

       所謂“刷單”是指企業(yè)或個人將本應以一般貿易進口入境的貨物或者行郵渠道申報進口的物品,采用制作虛假個人消費者訂單、支付單、物流單的手段,通過跨境電商個人購買方式申報進口,之后再批量交給指定貨主或者另行銷售給非跨境電商平臺下單的客戶。

       作者提示:“刷單”可不只是向海關提交了假的“三單”信息這么簡單,因為跨境電商稅率和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稅率或者進境物品行郵稅率間存在稅差,刷單會導致少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如果個人偷逃應繳稅額超過250萬元則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同時還要處以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后果很嚴重,刷單需嚴禁!

       第三問 沒從“刷單”中掙到額外的錢,可不可以免罪?

       跨境電商交易平臺企業(yè)為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交易、支付、配送提供服務,并承擔將交易、支付、物流信息推送給海關的職責。

       其本身既不是賣方也不是買方,僅提供交易平臺,從中收取相當于訂單交易金額百分之幾、千分之幾的代理費,賺的其實是辛苦錢?!八巍弊咚将@利最大的應該是貨主或貨源組織者。 

       作者提示:如果明知貨主走私還提供刷單服務,如貨主靠假的“三單”信息偷逃了進口環(huán)節(jié)應繳稅款,即便平臺沒有額外獲利,也可能構成走私共犯,并不能以此為由免于刑事處罰。

       第四問  快遞公司“賣單號賺錢”,是不是“賺錢新思路”?

       疫情影響了很多行業(yè),快遞業(yè)重要性卻逆勢凸顯。不過,靠送貨賺錢,還是太辛苦,而且有丟貨、延誤等各種風險,如果只賣個單號或者提供個系統(tǒng)端口就能賺錢,豈不是“無本萬利”?!

       廣州一家快遞公司就是這么做的,一張快遞單收2.5元,客戶還自己負責交費、錄單,快遞公司只需要負責把物流信息推送至海關跨境電商監(jiān)管端口,就算完成任務。這個業(yè)務給公司賺了幾萬元,卻幫客戶逃了幾百萬的稅,結果公司成了走私犯,罰了50萬元,老板也被判了刑。

       作者提示:賣單號賺錢很美好,可賣給跨境電商行業(yè)客戶就有涉嫌走私犯罪風險,小心被抓!

       第五問 程序員:不想996,發(fā)揮專長為何也被抓?

       有一位程序員程某,幫別人開發(fā)了一個用于跨境電商經營的網站,“貼心”的設計了批量導入人員信息的功能、解決了支付信息對接的問題,還手把手的教會客戶怎么使用網站功能,甚至用自己的公司幫客戶申請了跨境電商海關備案。

       后來這個網站被客戶用來形成虛假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訂單,向海關申報,程某還在海關對客戶公司展開核查時通過技術手段隱瞞虛假訂單,可謂技術“過硬”、服務“一流”。

       可憐的程某,提供技術服務全部收入不足4萬元,卻因“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作者提示:程序員多年苦學有了一技之長不容易,開發(fā)跨境電商平臺系統(tǒng)要警惕,切莫重蹈“程某”覆轍!

       第六問  淘寶店主、微商創(chuàng)業(yè),選擇“包稅”進口行不行?

       有一名“成功”的微商小芳,從德國、香港等地購買奶粉,進口到國內,不到一年的時間銷售奶粉收入過千萬元。為了降低成本,她多處打聽,終于在鄭州找到一家可以以明顯低于正常進口的應繳稅額“包稅”清關的代理公司。小芳累計向這家公司支付了100多萬元的清關費,可最終卻因為走私罪,被判了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五萬元。

       作者提示:雖然小芳不清楚代理公司具體如何操作,也沒有直接參與實施偷逃關稅活動,但是她知道自己交的稅款明顯低于正常水平,對代理公司的行為持放任態(tài)度,依法也需要對她委托清關進口的貨物實際偷逃的稅款承擔共同的刑事法律責任。

       “包稅”代理清關有風險,莫要省小錢,犯大罪!

       第七問  把“一件代發(fā)”用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可以嗎?

       “一件代發(fā)”在我國境內網購中已經十分普遍,也幫助了不少小賣家實現(xiàn)了創(chuàng)業(yè)夢,可把這種模式搬到跨境電商領域,就可能引發(fā)新的法律風險。

       如前文所述,我國海關要求跨境電商交易必須在與海關聯(lián)網的交易平臺完成,且需要“三單”信息真實、比對一致,貨物報關放行后應直接送達消費者手中不可轉賣。

       但“一件代發(fā)”模式下,貨源方和最終買家之間增加了“代銷”賣家,不再是直接的B2C,是否構成轉賣?“代銷”賣家賺的差價是否需要向海關申報?向海關推送的訂單不是最初形成的交易訂單,即“推單”,是否構成虛假申報?這些問題目前雖然尚存在爭議,但在公開判例中,“推單”也構成走私犯罪。

       作者提示:跨境電商“一件代發(fā)”,別忘關注走私犯罪法律風險。

       第八問 做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不“刷單”就沒問題?

       做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yè)務被認定成走私的,大多是因為“刷單”。那不“刷單”是不是就沒問題了呢?

       當然不是。

       “推單”、通過低報價格、瞞報數(shù)量、混裝夾藏等手段偷逃應繳稅款,達到起刑點同樣可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作者提示:跨境電商企業(yè)應向海關準確申報品名、歸類,及包括商品零售價格、國際運費和保險費在內的商品實際交易價格,同時應注意不能超出單次及年度交易限額,否則不能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優(yōu)惠稅率及通關便利監(jiān)管政策。

       第九問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怎么才算真合規(guī)?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模式享受國家提供的免證、免法檢、減稅等優(yōu)惠和便利,相應受到更為嚴格的監(jiān)管。整個交易鏈條上的各類主體,比如貨主、平臺、支付機構、物流公司、清關代理、技術支持等,都有可能因為故意或者不慎觸犯法律,形成走私犯罪等嚴重后果。

       作者提示:要想真正做到“合規(guī)”,必須依法經營,至少先搞懂海關法、刑法、電子商務法、合同法等諸多法律,以及海關總署自2014年至今發(fā)布的近幾十份公告,并對照檢查自己的經營模式是否存在風險。如果自己搞不懂,還是盡快咨詢專業(yè)律師,不要“爆雷”之后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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