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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信托業(yè)的影響

    日期:2021-02-08     作者:沈雋倩(信托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2020528日表決通過,并將于20211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典,宣告中國邁入“民法典時代”。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將成為規(guī)范信托行業(yè)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同時也對信托實踐產生直接的影響。

一、對家族信托的影響

1、明確了家庭成員的范圍

2018年銀保監(jiān)會信托部向各地銀監(jiān)局下發(fā)《關于加強規(guī)范資產管理業(yè)務過渡期內信托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簡稱“37號文”),對家族信托及設立了家族信托的標準有了明確規(guī)定,而對于家族信托的受益人限制在家庭成員內,但并未明確家庭成員的范圍。此次民法典第1045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首次在立法層面明確了“家庭成員”的范圍,填補了37號文的空白。為“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作為受益人提供了合法性依據,增加了委托人的可選擇受益人的范圍。

2、新增及擴大了信托財產的范圍

1)新增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

數據可以分為原生數據和衍生數據,網絡賬號、網絡虛擬財產或物品、網絡數據等均可以被稱為網絡虛擬財產,目前普遍存在且其中較多具有財產性質,屬于新型財產權。民法典第127條,首次明確了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由此增設的虛擬財產的保護,進一步擴大信托財產的范圍,使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歸并為信托財產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財產權的權屬認定、轉移、保護方式等仍需進一步探討及研究。

2)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民法典第1062條新增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將“勞務報酬”及“投資收益”作為新增項明確列入。按此,在實踐中就擬設信托的家庭財產范圍新增“勞務報酬”“投資收益”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3、處理家族信托的注意事項

1)新增了居住權的物權類型

民法典在物權項下的用益物權中增設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設立居住權,不僅應簽訂書面居住權合同,且應當辦理居住權登記,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在信托實踐中,如將不動產設為信托財產的,務必需了解其有辦理居住權登記,否則將影響該不動產的轉讓及使用,限制了不動產的流動性及變現性。

2)限定了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下稱“一方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變更,債權人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一方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主張權利的,法院不支持,除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共同生活。本次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一方債務直接認定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規(guī)定進一步限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加重了債權人的注意義務和舉證責任。在信托實踐中,信托財產用于向自然人發(fā)放貸時務必需由該自然人及其配偶共同簽署借款合同,或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借款的相關證明文件,同時建議審查其借款資金的用途,以確定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上。

二、創(chuàng)設了遺囑信托

遺囑信托是指委托人以信托的形式,將其遺產指定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其身后對其遺產(即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并根據遺囑信托的規(guī)定對受益人進行分配。雖然遺囑信托可以達到維系家族繁榮、防止遺產被揮霍一空、保障不具備管理財產能力的受益人的生活等目的,但在實踐中采取遺囑信托的并不多見。

此次民法典第1133條第4款規(guī)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明確了遺囑信托是一種有別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繼承的一種遺產繼承形式。該條規(guī)定提高遺囑信托的存在感,對于向民眾普及遺囑信托有了可靠的依據,使得遺囑信托業(yè)務的有進一步拓展的可能性,豐富了家族信托的設立方式,也使信托公司新增遺囑信托業(yè)務有了法律保障。

同時,民法典第1136-1137條進一步明確了遺囑的形式,新增了打印遺囑、錄像遺囑等新形式遺囑,且公證遺囑的效力已不具有優(yōu)先權。《民法典》第1145—1163條進一步明確了遺產處理的方式,新增了“遺囑執(zhí)行人”“遺產管理人”制度,對遺囑執(zhí)行人(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職責、義務、獲取報酬的權利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前述立法創(chuàng)新為信托公司從事信托遺囑、在家族信托中從事遺囑執(zhí)行人(遺產管理人)有了制度上的保障,信托公司在處理信托遺囑、家族信托中務必依法執(zhí)行。

三、對信托公司風險防控、保護信托受益人利益的影響

1、完善及新增了債權人代位權內容

代位權屬于合同保全制度之一,旨在減少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滿足時,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以此實現債權,減少損失。民法典第537條沿襲了《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的直接清償規(guī)則,不僅以法典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了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而且還新增了特定情形下的“入庫規(guī)則”,即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取得的財產,不得徑直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而應先將該財產納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庫中,由全體債權人依照債的清償規(guī)則平等受償。如在債務人破產的情形下,代位權行使將破產程序相銜接,即將債權人追收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可通過破產程序獲得清償,以實現全體普通債權人的平等受償。民法典第536條亦增設了緊急代位權,在債權尚未到期情況下,債權人可行使緊急代位權,行使的前提條件為:債務人的債權訴訟時效即將屆滿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導致債權人債權受損的。該條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代位向次債務人的管理人進行債權申報。

民法典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規(guī)定,有利于信托公司在信托財產運用中有效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更好地保護信托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2、新增債務并存負擔的規(guī)定

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債權債務關系之中,成為合同當事人,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加入本質上是一種增信措施,但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增信措施只有定金、保證、抵押、質押和留置,缺乏關于債務加入的明文規(guī)定。最高院《九民紀要理解與適用》第91條認為,信托合同之外的當事人提供的第三方差額補足、代為履行到期回購義務、流動性支持等增信措施,其性質存在保證、債務加入、獨立合同三種可能,并就債務加入與保證擔保的區(qū)分提供了指導意見。

此次民法典將債務加入正式納入立法范疇,第552條明確規(guī)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條首次在法律層面對債務加入進行定義。

3、完善了抵押擔保的相關內容

原《物權法》中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受到很多限制,而民法典406條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此規(guī)定維護了抵押物的流通功能和投資屬性,使得社會財富資源能夠自由流動,但削弱了抵押權人的能力。信托公司需要考慮在民法典實施后,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是否會使得抵押物價值減損或者出現其他目前不可預料的情況,信托公司有必要在合同內增設限制抵押物流轉的條款和增強抵押物管理的措施。

4、流押條款不再作為無效條款

原《擔保法》《物權法》之規(guī)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之前有學者提出絕對禁止規(guī)定過于僵化,反而有害于抵押物價值的極大化。若考量到對債務人或抵押人的保護的,無須絕對禁止流抵條款的約定,而僅須從其約定的內容予以控制即可。此次民法典第401條對此作了變更,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在法律效果上,不再將流押條款視為無效,抵押人不負有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的義務,需要拍賣、折價或者變賣以實現優(yōu)先受償,同樣有利于實現抵押權人利益。

5、保證擔保的變化

原《擔保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對此作了改變,第686條明確規(guī)定,保證方式約定不明時,推定為一般保證。原《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對此亦作了改變,第696條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按此,信托公司在采取保證擔保措施時,務必在信托中明確約定保證類型,以防因約定不明而推定為一般保證從而大大削弱擔保效力的風險,且在轉讓債權時務必通知保證人,以免保證失效。

 

 

   綜上所述,民法典是民商事領域的重要法律依據,是我國信托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典的重要原則及基本制度是 信托 http://trust.hexun.com/ 公司展業(yè)的重要行為指引,同樣也是簽署信托合同、解決信托糾紛的重要法源依據,該法典給予信托公司在信托財產管理運用中處理債權債務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據。民法典將更好地指引和規(guī)范著信托行業(yè),對信托業(yè)形成積極、有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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