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5年未受理 女律師狀告司法廳
日期:2009-02-27
作者:福州新聞網(wǎng)
閱讀:4,068次
福州新聞網(wǎng)訊律師與管律師的司法廳打官司?昨日,福州市中院審理了這樣一場官司。
2003年初,女律師鄒某受到福州市司法局處分。事后,鄒某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xù)執(zhí)業(yè)。
當年5月,鄒某向市司法局的上級單位省司法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司法廳撤銷原處分、恢復她的執(zhí)業(yè)資格等。
一個月后,司法廳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認定鄒律師的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去年4月,鄒律師以“司法廳不受理其復議請求,導致其5年無法執(zhí)業(yè)”為由,向司法廳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請求經濟賠償,但未得到答復。
去年9月15日,鄒律師以“行政不作為”起訴司法廳,請求法院判令司法廳未受理其行政復議的行為違法,同時請求判令司法廳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去年12月,一審法院鼓樓區(qū)法院以原告起訴時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鄒律師又上訴至福州市中院。
》》律師:適用《國家賠償法》 訴訟時效未過
昨日,福州市中院就該上訴案件進行了書面審查。針對一審法院認定其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鄒律師提出,此案訴訟時效應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計算,而非一審法院適用的《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鄒律師稱,按她的理解,她可在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滿2個月后的3個月內提起訴訟。因此,她才選擇2008年9月15日前向鼓樓區(qū)法院遞交起訴狀。
答辯過程中,鄒律師強調,因司法廳未受理她的申請,導致她5年多時間不能執(zhí)業(yè),給她造成的經濟損失達200萬元,這筆損失都該由司法廳賠償。
》》司法廳:適用《行政訴訟法》 訴訟時效已過
司法廳方面的代理人表示,2003年鄒律師確實向該單位提起過行政復議,但未被該單位受理,時間為2003年6月。
司法廳方面代理人提出,依據(jù)他們的理解,該案應適用《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因此,鄒律師應在她知道復議申請未被受理后5年內起訴。2008年9月已超過了5年。
司法廳方面的代理人同時辯稱,對于鄒律師的行政復議申請,司法廳已依法交省律協(xié)辦理。因此,司法廳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問題,也未給鄒律師造成損害,無須負賠償責任。
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